江西木子氏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2324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彬江机电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U85P99。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樟,江西淦***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工南桥镇江海村1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4469470H。 被告:***,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准确,经查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退回给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 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