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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银湖产业园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人,,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浙江东阳市人,,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协商调解为由,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