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甬象催字第23号
申请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9422319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