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衢江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10570元及保全费3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留被执行人***在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未结算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同意等工程款结算下来后再执行,申请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65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