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3860号 起诉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363J,住所地衢州市新新街道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20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花塑钢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百花塑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四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91249.95元;2.判令北京四建公司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四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四建公司承接的衢州市柯城区市区存量资产改造及业务用房项目总承包(EPC)。因工程需要,北京四建公司与起诉人百花塑钢公司签订了《门窗采购合同》。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门窗的制作安装,并通过相关验收。该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6月交付柯城区政府使用。北京四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455585元,尚欠工程款491249.95元。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百花塑钢公司(乙方)与北京四建公司(甲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采购合同(铝合金窗、玻璃门采购)》,合同第14.5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第15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因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或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改变”。本案系起诉人与北京四建公司因采购铝合金窗、玻璃门货物产生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该管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管辖,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非衢州市柯城区,故本院并无管辖权。在对起诉人进行立案释明告知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衢州市百花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