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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578号 原告:王坤,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小区D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坤与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起诉方)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王坤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王坤撤回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