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578号
原告:王坤,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6号时代广场小区D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坤与被告新疆宏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起诉方)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王坤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王坤撤回对第三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