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艾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盾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82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

被执行人:宁夏盾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宁夏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颜丽美。

被执行人:洪亚娜,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住宁夏市兴庆区div>

被执行人:陈金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住福建省南安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盾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洪亚娜、陈金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2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盾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6260.0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洪亚娜、陈金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144元,执行费3821.06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洪亚娜所有的坐落于银川市兴庆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但该房产存在抵押且尚未腾空,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亚娜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8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