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06号
原告: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龙岗新村****。
法定代表人:许会雨。
委托代理人:李传益,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智勇。
原告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三明市惠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祖 辉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张茂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