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歌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财保1810号 申请人: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城区林业小区公租房7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55270632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昆明歌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东南亚商城B幢8层B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Y097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3635号申请人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昆明歌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歌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歌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云南昵斯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