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30民初69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现住新疆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胜利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计4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