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阿布都卡迪·买买提与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30民初69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现住新疆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胜利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神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计4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