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02执48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59946892N,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7325450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302民初814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接受调查及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税务、民政、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因余额过低故本院未予以划拨。 四、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临沂春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已执行到位0.00元,剩余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