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92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新民村第五村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赫山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修山镇汽车站4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江县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70463.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12时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工地上做焊工时,由于铁工棚突然倒塌,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桃江县人民医院和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后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45天,营养期15天,住院期间需人护理。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应予核减;同时,他公司已垫付了16000元,应当予以扣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桃江修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0000元(已赔偿的16000元除外,此款直接汇入户名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益阳银城支行,账号为6227003010100165793的账户上);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