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2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55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力,恩施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027社区)7幢1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罗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鸣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容,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市鸣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
鄂280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聂礼刚审判员宋九龙审判员张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