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162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7745662N,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丰足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表人(特别授权):***,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54048698G,住所地江山市石门镇昭明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特48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理财、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机器设备,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现案外人已提起执行异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永恒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1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