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26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丰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0505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107.58元、诉讼费9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各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调查,已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H8××××车辆,扣除抵押债权及法院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分配的款项。另外已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HD××××车辆,因车辆破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该车辆。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已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6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