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氢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166号 原告:上海氢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泖路西侧36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氢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氢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氢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