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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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632号
原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7745662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十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温县鲸彩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2D6BDXR,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产业集聚区谷黄路南侧泛家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县鲸彩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部分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浙江天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行云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