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89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