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94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配送中心总经理兼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办主任。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