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3543号
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天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