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7执异116号
案外人:北京优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3578(太师屯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作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7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京文。
在本院执行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佳音公司)与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优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培教育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公司账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优培教育公司称,请求法院退回我公司误汇至山水文园公司7万元的款项。事实及理由如下:2020年9月4日,我公司使用北度联盟(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度联盟)经营的场地,合同金额7万元。因我公司有自己的ERP系统,供应商信息由相关项目经理录入系统中,申请款项时进行供应商账户的选择,在操作此笔费用申请时,项目经理误将账户信息选错成山水文园公司,财务人员依据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付款,汇过去后,和北度联盟人员联系,才知道款项汇错。后我司人员与山水文园公司人员进行沟通,望其公司将款项退回,沟通后得知,其公司账户已经被贵法院冻结,款项只能进账,不能出账(汇款客户回单详见附件)。综上所述,我公司确实是因操作失误,错将款项汇入山水文园公司,我司与其并没有业务往来,并且这笔钱是在华瑞佳音公司申请执行之后汇入涉案账户的,与华瑞佳音公司申请执行山水文园公司的案件无关,所以恳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7万元款项优先退回至我公司账户。
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优培教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客户回单;2.酒店预订协议。
申请执行人华瑞佳音公司称,我认为优培教育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是正常的往来,如果其是单纯的与北度联盟合作,财务不应该犯这种错误,而且华瑞佳音公司也用了山水文园公司的场地,这笔钱应该付给山水文园公司。即使最后确定这笔钱是优培教育公司的,那么归还给优培教育公司也应该在我的案件执行完毕之后。
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关于华瑞佳音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山水文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瑞佳音公司货款479 396.61元;案件受理费由山水文园公司负担8562元。由于山水文园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华瑞佳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5日以(2020)京0117执99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冻结了涉案账户。
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其中对于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冻结的涉案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公司,而并非为案外人优培教育公司。因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可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水文园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故案外人优培教育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优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于宝灵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凤有
人 民 陪 审 员 陈月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代海会
书 记 员 段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