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7民初1571号
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7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妤,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罗汉石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艳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佳音公司)与被告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佳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妤,被告山水文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瑞佳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山水文园公司支付货款608 738.12元;2、要求山水文园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37 100元及违约金121 748元;3、诉讼费用由山水文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华瑞佳音公司(乙方)与山水文园公司(甲方)签订《金海湖首师大附楼改造项目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安装合同》),约定由华瑞佳音公司在山水文园公司指定地点安装音响、灯光、舞台系统及演艺厅LED显示屏系统。当时合同总价款暂定为140万元,其中不含税暂估总价为1 196 581.19元,税率为17%。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费、规费、企业管理费、施工困难增加、水电费、利润、税费、拆除恢复等费用。2017年9月27日,山水文园公司项目负责人于某某签署《工程材料/设备/配件报审表》。2017年9月28日,于某某签署《送货单》,确认华瑞佳音公司已交付主要合同物料,并附有华瑞佳音公司自检结果,设备包装完好。2017年9月30日,华瑞佳音公司将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并于当日完成全部设备调试工作,工程竣工并验收。2017年10月9日,山水文园公司将涉案项目投入使用,且并未向华瑞佳音公司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或有不符合合同要求之处,但山水文园公司直到2018年1月24日才签署项目移交单,确认验收合格,由山水文园公司接收。2018年4月,华瑞佳音公司向山水文园公司提交《金海湖首师大附楼改造项目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系统竣工图纸》,要求进行项目结算。于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确认签字,但双方对于结算方式及结算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供货、安装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1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一笔预付款;供货、全部设备到达现场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设备调试前1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80%作为第二笔货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5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2017年9月25日,山水文园公司依约向华瑞佳音公司支付总价款的30%,即42万元。在设备调试前12日内,山水文园公司应再支付总价款的50%,即70万元。但山水文园公司直到2018年2月8日才向华瑞佳音公司支付合同款45万元。华瑞佳音公司提交的最终结算数额为1 478 738.12元,山水文园公司尚欠货款608 738.12元。依照合同约定,山水文园公司延迟支付合同规定款项的,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且合同中约定华瑞佳音公司违约应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现山水文园公司违约,应当依照公平原则,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山水文园公司辩称,其认可的结算金额为1 045 906.44元,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为1 478 738.12元,双方争议金额为432 831.68元,其具体意见为:1、华瑞佳音公司重复计算了系统搭建实施费、系统集成费、税费等费用共计203 378.72元,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该单价为完成供货、安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运输、安装、调试、维护等费用,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结算价为固定综合单价╳供货安装数量(依据山水文园公司确认的竣工图及洽商变更计算,两者不得重复)±变更洽商-违约金-水电费,双方约定附件与合同条款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因此,合同附件约定的“单价”应为固定综合单价,其中已经包括系统搭建实施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系统集成费及税费等全部费用。2、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华瑞佳音公司上报结算价不得高于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双方有争议除外),否则华瑞佳音公司应向山水文园公司支付超出10%以上部分审定金额的10%的管理费,现华瑞佳音公司上报的结算金额已高出山水文园公司审定结算价10%以上,山水文园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扣除超报管理费32 017.42元。3、华瑞佳音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就舞台机械系统进行基础结构施工,其既未提供相应洽商变更资料,且已提交的竣工图纸也未体现此项工程施工,故其主张的基础结构工程费用33 600元应予驳回。4、华瑞佳音公司提供的地插座、音响插座面板、移动T台、移动二级梯等产品在数量、材质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具体如下:合同约定的地插座为一舟牌6孔位插座6个,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为公牛牌5孔墙面插座,差额2220元;合同约定的音响插座面板为金视牌二位插座15个,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插座面板无品牌标识,差额为2340元;合同约定的移动T台材质为铸铝加厚,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T台材质为钢制折叠式,差额为3000元;合同约定的移动二级梯为铸铝加厚,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二级梯材质为钢制,差额为540元。按照合同约定,山水文园公司同意使用的,应按山水文园公司最终确定价格计价,且山水文园公司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产品总价20%的违约金,依照约定山水文园公司有权在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5、华瑞佳音公司所主张的线缆及桥架工程、LED大屏显示系统线缆工程、增加地毯洽商计算工程量与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或实际数量不一致,应以竣工图纸或实际数量为准,差额分别为4946.94元、869元、4208.60元,不符部分差额应予以扣除。6、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三年,现质保期尚未届满,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质保金部分尚不满足付款条件,故山水文园公司不同意支付质保金,且在质保期内LED显示屏及电源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在诉讼期间华瑞佳音公司虽然维修完毕,但山水文园公司保留追究华瑞佳音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及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7、华瑞佳音公司合同范围外增加移动舞台(铸铝材质)28套,其主张的每套单价为1450元,山水文园公司认可的市场价格为520元/套,差额26 040元,依照合同约定,山水文园公司同意使用的,应按山水文园公司确定价格为准。8、山水文园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山水文园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的原因在于:(1)华瑞佳音公司虚报结算价格,双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2)华瑞佳音公司未依约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其提供的LED显示屏及电源系统存在质量问题,经山水文园公司多次催促,华瑞佳音公司一直怠于维修,直到此次诉讼中才维修完毕,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3)质保金尚不满足付款条件,该笔款项不涉及违约金问题;(4)华瑞佳音公司未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依照合同约定山水文园公司有权拒绝或顺延付款期限且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责任;(5)双方合同并没有约定山水文园公司违约依照合同总价20%支付违约金。综上,山水文园公司不同意华瑞佳音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华瑞佳音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和竣工图纸,证明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10月9日投入使用,山水文园公司拖延至2018年6月才签署竣工图纸,故意逾期付款。山水文园公司认可转账记录和竣工图纸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存在争议,山水文园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山水文园公司不认可微信朋友圈截图,表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予以综合判定。
2、华瑞佳音公司提交其制作的项目造价单,证明涉案项目总价款。山水文园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其表示该证据系华瑞佳音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山水文园公司予以确认。对于该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3、华瑞佳音公司提交地毯款转账记录、舞台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舞台设备工程合同,证明地毯、移动舞台、金视牌墙面插座和舞台基础结构的价款。山水文园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其表示无法认定华瑞佳音公司购买上述设备材料系用于本案的工程项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4、山水文园公司提交《供货、安装合同》,证明双方约定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华瑞佳音公司重复计算了系统搭建实施费(系统集成费)和税费、华瑞佳音公司存在超报10%的情形、质保金未达到返还条件、华瑞佳音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与约定不符。华瑞佳音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经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5、山水文园公司提交华瑞佳音公司的结算承诺书,证明山水文园公司有权扣除超报管理费。华瑞佳音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不存在超报情形。本院经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6、山水文园公司提交其制作的结算审核书,证明合同总价款情况。华瑞佳音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判定。
7、山水文园公司提交竣工图纸,证明竣工图纸中未显示舞台机械系统基础结构工程及地毯面积为40.32米。华瑞佳音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表示部分工程在图纸中无法体现,且其采购的地毯会有废料产生,不能按照实际测量尺寸计算。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8日,山水文园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华瑞佳音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约定:1、供货安装地点: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景区首师大附楼改造项目宴会楼(甲方指定地点)。2、本合同供货安装范围:①音响系统:音响、数字调音台配套设备;②灯光系统:面光、顶光、测光、摇头灯、灯光控制台、信号放大器、电源直通箱等配套设备;③舞台机械系统:多层缠绕提升机、设备机柜、机柜PDU、移动T台、配管、配线等配套设备;④演艺厅LED显示屏系统:室内全彩LED屏(P2.5)等配套设备;具体详见附件1首师大附楼宴会厅专业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系统配置方案。3、合同价款:此合同供货范围内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含税暂估总价为1 400 000.00元,其中不含税暂估总价为1 196 581.19元。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因乙方已进行现场踏勘,充分考虑项目的难度及所有风险,此固定综合总价为完成供货安装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包括但不限于:(1)设备、材料(含消耗、运输、包装、采保、检验试验)、安装、调试、图纸深化设计、机械、措施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合同规定的维保及售后等工作内容;(2)规费(排污费、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企业管理费;(3)施工困难增加、水电费、扰民、民扰保修、风险责任、政策性规定等费用;(4)其它:拆除、恢复、垃圾清运及消纳;(5)利润、税金。4、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1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第一笔预付款;(2)供货、全部设备到达现场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设备调试前1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80%作为第二笔货款;(3)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25日内,付至结算款的95%;(4)质保金为结算款的5%,保修期满3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5)每一个付款节点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结算付款前,乙方须按照结算金额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提供相对应的100%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延期付款的责任。5、计价及结算:(1)设备供货安装数量的计算:依据甲方确认的竣工图及甲方确认的洽商变更(二者不得重复计算)来计算最终的供货安装数量;(2)供货安装范围外新增及范围内洽商计价原则按如下约定执行:①合同已有的项目,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②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协商确认最终的综合单价;(3)结算:①本供货安装合同项下设备安装完毕后,经甲方、乙方、监理(如有)验收合格,并将验收资料提交给甲方后28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相关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内容包括:施工图±洽商、变更,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执行;②结算价=固定综合单价╳供货安装数量±变更洽商-违约金-水电费。6、洽商规定:所有洽商变更必须有相应附件(修改前、后图纸、指令、会议纪要等),所有的洽商变更必须有甲方项目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否则结算时甲方不认可该笔费用。对安装完毕后无法计算的洽商变更,数量以甲方、监理(如有)、乙方共同现场核量为准。对需甲方、监理(如有)核量而未核量的洽商变更,视为乙方放弃计算洽商变更费用的权利。7、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供货或按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供货逾期,乙方还应承担因其供货不能,导致甲方被迫向第三方购买同类产品而多支付的费用。乙方未按约进行供货并安装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仍未能按通知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有已付费用,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供货的,甲方同意使用的,按质论价,乙方提出适当的价格经甲方审批后确定最终价格;甲方不同意使用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限时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使用还是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均需按未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甲方所受的经济损失;……(4)乙方不得虚报、多报结算金额,上报结算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双方有争议的除外);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超出10%以上部分审定金额的10%的管理费,此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乙方上报的结算价-审定结算价╳1.10)╳10%,甲方有权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7)甲方延迟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的,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延迟履行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款项的百分之三。8、如有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条款相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合同签订后,华瑞佳音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
2017年9月22日,华瑞佳音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对工程进行洽商变更,洽商内容为:根据建设方要求,宴会厅舞台活动由华瑞佳音公司采购、运输、安装。共长8.54米╳宽4.88米╳0.4米(含台阶及灰色调地毯)地毯具体颜色材质与设计商定。
2017年12月8日,承包单位华瑞佳音公司、建设单位山水文园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签字,其上记载:工程名称金海湖首师大附楼改造项目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工程于2017年10月6日已完工,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特此证明;保修期自2017年10月7日起计算。
2018年4月,华瑞佳音公司向山水文园公司出具竣工图纸,2018年6月15日,山水文园公司在竣工图纸上签字确认。
2018年5月25日,华瑞佳音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对工程进行洽商变更,洽商内容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话筒离舞台距离较远时,出现讲话断音情况),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增加话筒信号放大系统一套。
华瑞佳音公司出具的项目造价单载明:1、项目名称: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合计:1 053 404.31元,系统搭建实施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护,6%):63 204.26元,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10%):111 660.86元,总价:1 228 269.43元;2、项目名称:宴会厅LED大屏显示系统,设备合计:160 698.10元,系统搭建实施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护,6%):9641.89元,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10%):17 034元,总价:187 373.98元;3、项目名称:宴会厅话筒天线信号放大系统,设备小计:15 642元,系统集成费:469.26元,税费:已含,项目总计:16 111.26元;4、项目名称:宴会厅舞台及地毯,设备小计:45 615元,系统集成费:1368.45元,税费:已含,项目总计:46 983.45元。5、投标报价合计:1 478 738.12元。
山水文园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书,其上记载: 1、项目名称: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系统,设备合计:1 006 757.36元,系统搭建实施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护,6%):0元,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元,总价:1 006 757.36元;2、项目名称:宴会厅LED大屏显示系统,设备合计:40 158.10元,系统搭建实施费(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护,6%):0元,税金(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元,总价:40 158.10元;3、项目名称:宴会厅话筒天线信号放大系统,设备小计:15 642元,系统集成费:0元,税费:0元,总价:15 642元;4、项目名称:宴会厅舞台及地毯,设备小计:15 366.40元,系统集成费:0元,税费:0元,总价:15 366.40元;5、项目小计:1 077 923.86元;6、扣除超报管理费:32 017.42元;7、合计:1
045 906.44元。
华瑞佳音公司为山水文园公司出具结算承诺书,承诺报价如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双方有争议的除外),其向山水文园公司支付超出10%以上部分审定金额的10%的管理费,此管理费计算方法为:(华瑞佳音公司上报的结算价-审定结算价╳1.10)╳10%,此费用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
山水文园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2018年2月8日向华瑞佳音公司转账42万元和45万元。
案件审理中,华瑞佳音公司认可以下设备价格按照山水文园公司确定的价格计算,具体设备:宴会厅灯光音响系统设备中的地插座、移动T台、移动梯(二级梯)、线缆及桥架工程、LED大屏显示系统线缆工程。山水文园公司认可室内全彩LED屏已经由华瑞佳音公司维修完毕。华瑞佳音公司认可音响插座面板安装数量为12个金视牌插座。
本院认为,华瑞佳音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华瑞佳音公司为山水文园公司进行供货安装,山水文园公司应给付相应的货款。
山水文园公司辩称,合同价款为固定综合单价,该固定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系统搭建实施费、系统集成费及税费等全部费用,不应再另行计算。但《供货、安装合同》的附件配置方案中,宴会厅舞台灯光音响系统、宴会厅LED大屏显示系统后均有系统搭建实施费及税金的计算方式。华瑞佳音公司的项目造价单中的系统搭建实施费、税费、系统集成费,也为设备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因此,山水文园公司提出的华瑞佳音公司重复计算了系统搭建实施费、系统集成费、税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供货、安装合同》附件的配置方案中虽没有系统集成费,但华瑞佳音公司项目造价单中音频扩声系统及宴会厅舞台及地毯系统设备配置清单中并未计算系统搭建实施费,而是计算了系统集成费,且系统集成费的计算比例为3%,低于系统搭建实施费的计算比例,故华瑞佳音公司的项目造价单中计算系统集成费,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华瑞佳音公司未就舞台机械系统进行基础结构施工,也未提供洽商变更资料,故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费用。《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所有洽商变更必须有相应附件(修改前、后图纸、指令、会议纪要等),所有的洽商变更必须有甲方项目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否则结算时甲方不认可该笔费用。华瑞佳音公司就舞台机械系统基础结构工程,未提供洽商变更资料,故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地插座应为一舟牌6孔位插座6个,每个385元,共计2310元,但华瑞佳音公司安装的为公牛牌5孔墙面插座,数量为9个,市场价格共计9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同意地插座的价款按照山水文园主张的90元计算。故本院按照该价格计算地插座的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音响插座面板应为金视牌二位插座15个,每个180元,共计2700元,但华瑞佳音公司安装的音响插座面板无品牌标识,数量为12个,市场价格为每个3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同意音响插座面板的数量按12个计算。华瑞佳音公司提供了与北京金视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能够证明其安装的音响插座面板为金视牌,金额为每个180元,故本院以数量12个,每个180元,计算音响插座面板的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舞台移动T台材质为铸铝加厚,固定单价为每套2750元,4套金额共计11 000元,但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材质为钢制折叠式,市场价格为每套2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同意按照山水文园公司提出的市场价格计算,故本院按照该价格计算舞台移动T台的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按照合同约定,移动二级梯材质应为铸铝加厚,固定单价为每套550元,2套共计1100元,但华瑞佳音公司实际安装的材质为钢制,每套市场价格为2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同意按照山水文园公司提出的市场价格计算。故本院按照该价格计算移动二级梯的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辩称,依据《供货、安装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华瑞佳音公司需按未符合合同约定部分总价的20%向其支付违约金342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同意山水文园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故本院从总货款中将该项费用扣除。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线缆及桥架工程的工程量与其提交的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不一致,山水文园公司认为应当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就线缆及桥架工程同意按照山水文园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中的价款计算。故本院按照结算审核意见书中的价款计算该部分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华瑞佳音公司就LED大屏显示系统线缆工程主张的工程量与其提交的竣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不一致,山水文园公司认为应当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案件审理过程中,华瑞佳音公司就该部分同意按照山水文园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中的价款计算。故本院按照结算审核意见书中的价款计算该部分费用。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合同外增加洽商地毯面积41.68平方米,华瑞佳音公司主张增加地毯面积85平方米,经山水文园公司现场核量,实际铺装面积为40.32平方米,华瑞佳音公司主张固定单价为59元/平方米,山水文园公司认可的市场价格为20元/平方米。双方对于洽商变更部分没有约定具体价格,华瑞佳音公司提交地毯款3200元的转账记录,并表示其项目造价单中地毯一项在地毯价款外还包括运费400元、2名工人871元及按照17%计算的税费。华瑞佳音公司提交的地毯款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增加洽商地毯的价格,但系统搭建实施费中已包含运输、安装的费用,故对于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运费、人工费,本院不予支持,税费按照10%计算,系统集成费按照3%计算。
山水文园公司提出合同范围外增加移动舞台(铸铝材质)28套,华瑞佳音公司主张固定单价为1450元/套,山水文园公司认可的市场价格为520元/套。对此,华瑞佳音公司提交舞台购销合同证明移动舞台的价款,并表示其项目造价单中移动舞台一项已经包含税费。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税费并未超过双方配置方案中约定的税率,故对于华瑞佳音公司主张的该项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山水文公司提出华瑞佳音公司上报的结算价虚高,应当扣除超报管理费。《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华瑞佳音公司不得虚报、多报结算金额,上报结算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双方有争议的除外);否则,华瑞佳音公司应向山水文园公司支付超出10%以上部分审定金额的10%的管理费。但经本院核算,华瑞佳音公司所报结算价虽然高于本院最终核算项目总价,但并未超出10%,故对于山水文园公司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供货、安装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款的5%,保修期满3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现工程完工至今未满三年,因此总工程款的5%应当作为质保金暂不予支付。华瑞佳音公司计算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质保金,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当扣除。
华瑞佳音公司与山水文园公司因货款的结算存在多项争议,在最终结算款尚未确定时,山水文园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价款,故华瑞佳音公司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79 396.61元;
二、驳回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476元,由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14元(已交纳),由北京山水文园金海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晓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任 瑞 祥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启 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