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2432

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B1-517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采购经理。

被告***,男,1980127出生,职业不详。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7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