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1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2432号
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5171室。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采购经理。
被告***,男,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华瑞佳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莹莹
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
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
二○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