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12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十里堡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兴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谢井山,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加工费318879.80元,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3042元,由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逾期,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千百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1**执27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刘克成
审判员  秦笃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