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2民初882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东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博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博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支付四个工地的水电安装费118530元;2.判令两被告向***支付误工费、差旅费7500元(每天500元,计算15天)。事实和理由:***从2020年11月1日起为***的四个工地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于2020年12月30日完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程款118530元。博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导致工程管理不当,拖欠工资,博辰公司应当与***工程承担付款责任。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确认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但是请求分期付款。
博辰公司辩称,博辰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但***未将款项支付给***。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聘请***为其四个工地进行水电安装,但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2020年12月31日,***出具,确认***拖欠***工程款118530元。***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确认。
***、***确认在***出具《欠条》后,***未支付过款项。
***、***确认***从博辰公司承接工程后,再将工程分包给***施工。
本院认为,双方对***拖欠***工程款11853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应当向***支付工程款118530元。***主张差旅、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博辰公司的法律责任,博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没有证据证实博辰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因此,***要求博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53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为141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75元,由被告***负担1335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