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5402号 原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被告:***,男,1971年11年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