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东明县八里寺行政村十家村29号。
被执行人: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向阳路南段大洋府邸。
法定代表人:许少辉,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80218.2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已不需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8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胜利
审判员  李铁山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