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8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超,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向阳路南段大洋府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X7418。
法定代表人:许少辉,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泽坤建筑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超、被告泽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泽坤公司支付原告87万工人工资及违约金;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泽坤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便按照合同约定在工地上施工。合同约定,地库筏板基础部分完成后,付完成部分工程量的30%;地库封顶完成后付完成工程量的80%;车库拆模完成物料运清经开发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付90%;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款,无项目质保金。每次拨款节点不超过一周,泽坤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泽坤公司辩称,泽坤公司不同意向***支付87万元工人工资和违约金。理由:1、***施工工程未完工,***的人员全部退出,泽坤公司又找其他的施工队进行施工。2、***未按照图纸施工,有需要返工的部分。3、***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大约价值140万元,已经支付现金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泽坤公司已给***一套房子用于折抵工程款,折抵的房子价值55.9万元。4、剩余工程款是竣工验收以后才应付的款项,因为现在工程还未完工,所以现在还不应该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发包方(甲方)泽坤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中央公馆(文庭雅苑)。二、工程地点:工业路中段。三、承包范围:项目施工图纸内所有地下车库的人工费用(所有未建部分),实际按甲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第二条承包方式。包施工人员和机具,包质量,包安全,配合验收,包工期,包与其他专业的配合,包措施,包合格。第三条工程造价。一、计价方式:全费用综合单价。二、本工程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单价为430元/平方米。三、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暂定。最终以实际面积为准),工程总造价(暂定)(大写)贰百伍拾捌万元整,(小写)2,580,000元。四、该价格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费、运输费、管理费、赶工费、劳保费、施工安全措施费及其它措施费及利润等相关一切费用。第四条工程期限。一、工程总工期为60天(日历天),自进场后开挖验槽日期计算。第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一、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二、分段验收,地库筏板基础部分完成后,付完成部分工程量的30%;地库封顶完成后付完成工程量的80%,车库拆模完成,物料运清经开发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付90%,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款,无项目质保金。每次拨款节点不超过一个周。三、本工程甲方以中央公馆房屋及地下车库一套抵付工程款,价格按售楼处销售价格为准,其余部分为现金结算。四、乙方按上述施工完成节点,经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出具已完成进度结算报告,经甲方确认后,甲方用相同价格的房屋或车库交由乙方出售或由甲方代为销售,房屋和车库的销售过程要按照售楼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还约定了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施工与设计变更、安全施工、工程分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等内容。落款处甲方泽坤公司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许少辉印,乙方***签名捺印。
2022年1月18日,泽坤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辉向***出具凭证两张,一张内容有:中央现代城19#楼2601房抵押给人工费***,房款2022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成网签手续,余工程款约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此款为该项目的质保金,应未建部扣除工程中分的工程量,特此承诺。(车库面积暂定为3400㎡,多退少补)许少辉,2022年1月18日。另一张内容有:前***打条支付工程款贰拾万元,承诺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如未付一天利一万元整。许少辉,2022年1月18日。***表示第二张凭证约定的贰拾万元,被告泽坤公司已支付。
庭审中,***与泽坤公司一致认可:***在案涉工程中施工面积为3430.87平方米(1909.98平方米+1520.89平方米);案涉工程单价为430元/平方米;泽坤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0万元;泽坤公司用中央现代城19号楼26层26004号房屋折抵***工程款559,706元(中央现代城19号楼26004室,面积137.45㎡,原价3754.58元/㎡,原价总价516,180元,优惠价486,180元,优惠方式交1万低3万元,优惠后价格3536.37元/㎡,储藏室3014号,储藏室面积27.62㎡,单价优惠价2300元/㎡,房价486,180元+储藏室63,526元+1万元=559,706元)。
***表示其完成的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泽坤公司表示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施工的部分未进行验收。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泽坤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条款的效力。根据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量为3430.87平方米,工程单价为430元/平方米,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款为1,475,274.10元。根据合同约定,分段验收,地库筏板基础部分完成后,付完成部分工程量的30%;地库封顶完成后付完成工程量的80%,车库拆模完成,物料运清经开发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付90%,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款,无项目质保金。***表示其已完成的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泽坤公司不认可原告***施工部分已经验收合格,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被告泽坤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的80%,即1,180,219.28元。扣除被告泽坤公司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60万元及双方认可的房屋折抵价款559,706元,被告泽坤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513.28元。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泽坤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工程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起算时间依法应为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7日,利率依法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513.28元及利息(利息以20,513.2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负担5937.17元,被告菏泽泽坤建筑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