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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333-1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荆门祥康康复医院、湖北新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1333-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十里牌荆南熙园*栋*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医院保安队长。 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洪源建材市场1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市场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荆门祥康康复医院、湖北新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新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新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