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民初491号
原告:沙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后港镇滨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9DMG3X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洪源建材市场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912697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沙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