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龙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02民初166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龙新。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新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