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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8283号
申请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下坪乡下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94741870N。
法定代表人:金永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怀化市鹤城区云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华强电力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河西五金水暖机电大市场10栋A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LMTP605。
经营者:曾华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华强电力物资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华强电力物资供应站经营者曾华生名下坐落在中方县城南湖路万隆别墅区房产(面积273.27平方米,权证号码湘2021中方县不动产权第0××6号)。申请人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30110030000000099)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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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华强电力物资供应站经营者曾华生名下坐落在中方县城南湖路万隆别墅区房产(面积273.27平方米,权证号码湘2021中方县不动产权第0××6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久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成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皮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