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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茅酱贸易有限公司;闽榕建设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3民初6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