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5执1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30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永军
审判员***
审判员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