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商)初字第2321号
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聚龙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学彬,重庆维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兰新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日联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六元,由原告重庆市亚东亚集团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莹莹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