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民初93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鹏达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立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豹,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街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一期)创意工坊11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赖华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泉,河南仟铄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士营,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台前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的原告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1)豫0927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将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2021年5月25日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申请书,申请对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武城县国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申请人,其自愿申请提前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