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91民初65号
原告: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花宝群,总经理。
被告: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卓福,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瑞特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芜湖市群慧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