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25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武水镇企业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平阳路新计生委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武县武水建筑工程公司、临武县忠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84元,减半收取计150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