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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729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岑巩县新兴开发区振兴大道。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400.00元,原告***已缴纳,依法准予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