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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16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禹子贵、杨明桂,贵州争荣律师
事务所所执业律师。
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岑巩县新兴开发区振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22626755361234U。
法定代表人赵树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颢,男,1973年8月4日出生,侗族,住岑巩县。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第三人周乐辉,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原告***诉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辉
人民陪审员  杨正华
人民陪审员  李永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