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729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岑巩县新兴开发区振兴大道。
第三人***,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岑巩县黔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400.00元,原告***已缴纳,依法准予退回。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