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3356号
原告:北京***鑫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路**号院**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487503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新业**街**号**区投资服务中心**室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186844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鑫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