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6153号
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芝云路88号一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西郊(市柑桔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原告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