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

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芝云路88号一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5469433C。 法定代表人:HEINRICH-PETERLANKES,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399571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益发施迈茨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皖05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惊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贸仲裁字第120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