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7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09月16日,住韩城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91423N。
住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城金都绿诚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90264304D。
住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城金都绿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城金都绿诚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