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郑某等与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63463

原告:郝某,女,1974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男,20032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郝某,女,197416日出生,汉族,无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1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女,1967419日出生,汉族,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原告郑某(以下分别简称姓名,一并出现简称二原告)与被告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郑x利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7380元。事实和理由:郑x利于200461日入职被告,201311日郑x利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认证决定。20181115日,被告以郑x利出差性骚扰同事、喝酒、吹牛为由,违法解除与郑x利的劳动合同。自2017111日至20181031日即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郑x利每月实发工资19220元。郑x利工资按自然月计薪,当月工资于次月10日左右发放。就本案郑x利此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朝阳仲裁委于201957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08779号《裁决书》。郑x利于201962日去世,郝某系郑x利之妻、郑某系郑x利之子,郑x利之父母均先于郑x利去世,现二原告不服第二项裁决结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200461日至20181115日被告与郑x利存在劳动关系;自2017111日至20181031日即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郑x利每月实发工资为19220元;郑x利工资按自然月计薪,当月工资于次月10日左右发放。被告与郑x利解除劳动关系系因被告客户向被告举报郑x利利用工作便利向客户索要红包、对待客户态度恶劣、工作期间酗酒等情况,被告知悉后组成相关调查组,前往客户处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调查确认郑x利确有相关违纪情况后将结果反馈给被告。因被告系国企,遂向上级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汇报该情况,上级单位的纪检组再次派出调查小组前往被告客户处调查核实,经调查后再次确认郑x利确有相关违纪情况,并将该结果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当时正值生态环境部党组对所属单位第二轮巡视期间,生态环境部党组知悉相关情况后,于201810月向被告出具《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初步意见为“对郑x利予以辞退”。依据该意见,被告经研究于2018111日向郑x利发出《辞退通知书》,并于20181115日向郑x利出具《离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1115日解除。被告系因郑x利严重违纪合法解除与郑x利的劳动关系。认可朝阳仲裁委于201957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08779号《裁决书》,认可仲裁的全部裁决结果。认可郑x利于201962日去世。二原告与郑x利的关系以及郑x利父母的去世情况被告均不清楚。

就本案劳动争议,郑x利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自200461日至20181115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7380元。20195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劳人仲字[2019]第08779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郑x200461日至20181115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郑x利的仲裁请求。201962日,郑x利去世。二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x利之妻郝某、之子郑某,郑x利之父母均先于郑x利去世。

x利于200461日入职被告,201311日郑x利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认证决定。

20189月,被告因接到投诉举报对郑x利进行违纪调查。919日,被告就信访匿名举报情况与郑x利进行谈话,相关谈话记录记载郑x利回复内容包括:“未要求企业提供名酒,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啤酒等一般酒水。(一般情况下是在晚餐时企业提供啤酒2-3瓶)”;“猜到是红包的问题,部分企业给了红包。肯定拿了。主要考虑企业担心检查过程会有问题,先拿着;等给出结果之后再退给企业。退回的场合很多”;“自己确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况,覆水难收,能想到的都说了;可能有些问题是记不住了或者可能存在的,不能完全等同”等。

201810月,中国共产党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委员会向被告出具《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记载:被反映人:郑利江,办理机关:中日中心纪委,线索来源:信访匿名举报,问题类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主要问题线索:1、说辞装腔作势,信口开河,强词夺理;2、工作期间喝啤酒;3、征用总经理办公室;4、收取数千元红包;5、要求企业安排女员工陪酒,酒桌上胡侃乱吹,借着酒疯强迫女员工喝交杯酒。 处置情况报告:1、接到信访举报后,要求中环联合内部做前期调查,确定举报企业,并责成中心纪委成员介入调查;220181017日中心纪委扩大会议,通报有关问题处理情况,认为中环联合应进一步调查郑x利在审核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提出不合理要求问题事件;3102526日,中心纪委会同中环联合相关同志赴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做深入直接调查了解;41030日中心纪委会同中环联合相关同志与郑x利进行谈话。 目前,经初步核实,认为主要问题线索中第1、第2、第3属实,第5部分属实,第4未取得有效证据。 初步处置意见:与巡视组交流后,中心纪委责成中环联合对郑x利予以辞退。

2018111日,被告向郑x利送达《辞退通知书》,以严重违纪为由通知郑x利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81115日,被告做出《关于对郑x利辞退的处理决定》,并向郑x利送达《离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当事人自认及现有证据,可证实郑x利存在在工作中收受客户红包等有违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郑x利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故对二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就京劳人仲字[2019]第08779号《裁决书》中有关确认郑x利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郑x利与被告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郝某、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窦京京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师一哲

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