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1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东王佐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机电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1.再审申请人***与***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与被申请人关于101号房屋系房屋买卖关系,并非借住关系。2.被申请人最先起草的《腾出住房协议》中已将***列为乙方当事人,即被申请人明知101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房屋腾给被申请人涉及***的合法权益。(二)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相信房屋腾退协议是***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相反,被申请人是故意的,是恶意的,因此被申请人与***签署的《房屋腾退协议》无效。被申请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与***签署的《房屋腾退协议》无效。(三)原一、二审法院应对101号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款补偿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星航机电公司与***签订的《房屋腾退协议》是否有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星航机电公司与***签订的《房屋腾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有证据表明,《房屋腾退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解决101号房屋腾退事宜,而享受星航机电公司福利分房政策的是***。在数次房屋调整过程中,签订10号房屋《房屋买卖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是一五九厂和***,填写相关材料中亦显示办理相关手续人为***一人,星航机电公司仅与***一人签订《房屋腾退协议》,并无不当。现***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星航机电公司与***在签订《房屋腾退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故其主张星航机电公司与***签订的《房屋腾退协议》无效,证据不足。据此,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正确。***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