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特61号
申请人: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东**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帮,男,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院3号。
指定代理人:***(居委会指定),男,**社区居委会委员。
申请人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帮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称,***帮系我单位退休员工,未婚,无子女。***帮为精神残疾人,又患有各种老年疾病,身体状况恶化,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重度失能,需要他人监护。现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帮,男,194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档案查询,***帮无配偶子女。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北京通达法正***定中心对***帮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2年9月26日,该中心出具《***定意见书》,诊断***帮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混合型阿尔***病性痴呆,目前处于妄想及痴呆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北京星航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作为***帮所在单位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机构鉴定,***帮患精神疾病并处痴呆状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符合法定程序,结论具有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