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老油建一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新兴北道科威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科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坤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71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油科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中油科远公司与坤成公司签订的《科远公司U型楼合作经营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23日,坤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油科远公司向其支付款项,中油科远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623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油科远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油科远公司对此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2民辖终57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两审法院对中油科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是错误的。(二)坤成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延期两个月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接,且仅仅交付了部分资料,其占有的房屋并未退出。两审判决对坤成公司占有房屋不予清退的事实予以认可,要求中油科远公司另行起诉,却不将未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违约,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中油科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坤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中油科远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油科远公司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的,不能申请再审。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以及《合同解除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对中油科远公司赔付坤成公司款项的数额、期限及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现中油科远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判决据此判令中油科远公司向坤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3600000元及违约金225000元,并无不当。就涉案房屋的腾退问题,中油科远公司已向一审法院起诉,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中油科远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